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427财保72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人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在价值446,065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在446,065元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在价值446,065元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50元,由申请人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