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2842号
原告:绍兴市越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五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越城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95号8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绍兴市越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友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