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八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与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2675号
原告:杭州八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拱墅区康桥镇谢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95号8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八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八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八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轩翔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八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杭州八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