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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智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663号
原告: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59357793。
法定代表人:华为忠。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东郊大路观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957726909。
法定代表人:朱叶珍。
被告:浙江智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工业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5185026。
法定代表人:严大生。
原告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智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智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智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智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绍兴恒大管桩有限公司负担,收到裁定书后三日内缴纳(开户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户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丰惠人民法庭,账户:×××62)。
审判员  闫利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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