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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3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郊大路观弄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一审第三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第三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再审申请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