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霍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凯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通达路3号增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凯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天皓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