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523号
原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飞,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芳,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原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海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东飞
书 记 员 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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