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凯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2472号
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巨龙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NXW457Q。
法定代表人:李保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润军,男,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35136582W。
法定代表人:霍飞。
原告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与被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世通公司)、天津凯斯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盛恒赢保温材料厂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智达世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公司×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智达世通公司在廊坊银行×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山东**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公司×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万元,期限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廊坊银行×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万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庄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