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海某某保温材料厂与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14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海***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1号楼12层1202-1。
法定代表人:王万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义凯,北京律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强,北京律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霍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海***保温材料厂与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出具(2022)京0117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学清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0万元,期限一年;冻结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廊坊银行新华路支行(账号:×××)的存款10万元,期限一年。申请人北京海***保温材料厂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海***保温材料厂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学清路支行(账号:×××)存款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廊坊银行新华路支行(账号:×××)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判 长 张海成
判 员 张 卫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海生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孟雨琦
书  记  员  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