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025号
原告:***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仇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霍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贾八里庄村北、朱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赵鸿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洪明
审判员  王海英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