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4346号
原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戴河新区A区燕山路东段5号。
法定代表人:杨录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211421689676800E。
委托诉讼代理人:邙小光,系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霍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7735136582W。
原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智达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655元,予以退还327.5元。
审 判 员 温新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常 昆
书 记 员 李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