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泰吉木屋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执22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产四大队(新城十一路西、东吴大道北)6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49866。
法定代表人:蔡唯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泰吉木屋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团堡小谷槽村**(西兰卡普接待中心**),办公地点利川市腾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YNHLXC。
法定代表人:林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泰吉木屋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02民初4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泰吉木屋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泰吉木屋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前往其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651679.94元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02民初4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泰吉木屋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广郊
审判员  殷良平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大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