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大仓红梦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四大队(新城十一路西、东吴大道北)6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49866。
法定代表人:蔡唯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强,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大仓红梦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大仓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806UE1L。
法定代表人:夏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途域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RD507。
法定代表人:夏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881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大仓红梦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途域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等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大仓红梦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途域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0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979,113.1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宝飞
审 判 员  汪金勇
人民陪审员  赵书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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