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锦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与十堰锦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03民初1447号
原告: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街办梁家沟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392550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开慧,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十堰锦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商业局对面(郧阳区劳动服务指导中心商业门面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MA48C2UN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锦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9元,减半收取2399.5元,由原告十堰市宜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