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045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6-1号。
法定代表人:卢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运才,淮安市清江浦区浦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步行街1幢西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集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史和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西兴路。
法定代表人:曹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朱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