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0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6-1号。
法定代表人:卢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运才,淮安市清江浦区浦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步行街1幢西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集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史和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西兴路。
法定代表人:曹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40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朱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