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045号
申请人: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6-1号。
法定代表人:卢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运才,淮安市清江浦区浦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步行街1幢西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集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史和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西兴路。
法定代表人:曹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大荆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精杰塑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定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润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立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保全期限:从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从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从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朱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