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353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发,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2022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