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

汤阴县前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华能安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3民初3538号
原告:汤阴县前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韩庄镇大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安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康大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写字楼2103房。
法定代表人:龚坤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汤阴县前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安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阴县前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能安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前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华能安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前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能安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