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6265号
申请人:合肥恒昌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风华村小郢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R7RQ1W。
法定代表人:李昌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写字楼2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4480263X0。
法定代表人:龚坤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恒昌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恒昌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恒昌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