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82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砼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U5YYUXA
法定代表人:吴小月,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香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写字楼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4480263X0
法定代表人:龚坤梁,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砼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