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民初189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平生,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久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镇一街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徐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北辰时代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龚坤梁,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久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山东久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众劦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计16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波
书记员王嵩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