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4930号
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双庙村312辅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95725587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山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41828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9826.688元财产或等额财产人民币进行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379826.688元。
案件申请费2419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待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