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民初4930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双庙村312辅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95725587F。
法定代表人:李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烁,安徽省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山水大道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4182859R。
法定代表人:姚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天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王友仁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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