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异96号
异议人: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沿江路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PJJXIY。
法定代表人:纪光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付浩棠,女,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朱明龙,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丹江口市××××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胡现菊,女,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黄朝亮,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十堰市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财神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606598014。
法定代表人:黄朝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银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财神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98037883H。
法定代表人:胡现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浩棠、朱明龙与被执行人胡现菊、黄朝亮、十堰市雅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银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鄂0381执858号之七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审查中,异议人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 强
审判员 彭泽辉
审判员 沈文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雪芹
书记员谢悦
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