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734号
原告:湖北省荣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江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湖北省荣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湖北省荣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省荣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荣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湖北省荣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