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等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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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