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03执1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道**号,组织机构代码:25447429X。

法定代表人:吴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晓东,系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街**号,注册号:321282000004283。

法定代表人:姚亚南。

委托代理人:刘良雨,该被执行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9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偿还40000元后,未偿还其余款项。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委托靖江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靖江市××××幢的房产[房产证号:01××13],但由于该房产存在抵押,如处置将出现无益拍卖的情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苏M×××××、苏M×××××,由于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49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235元、诉讼费1012元。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03执16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崇林

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

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涂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