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纬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艺纬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2民初228号 原告: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区荷龙村留置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财务副总经理。 被告:湖南艺纬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80号莲湖公寓8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艺纬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以双方进行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艺纬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原告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