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6031号之三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泛亚中心4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82元,合计2656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