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苑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红星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上诉人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协议》约定“如不能及时还款,将按当月银行贷款利息4倍作滞纳金,如双方争议,将由双方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选择在原审法院诉讼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露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