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千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千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微众传奇科技有限公司、罗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2民初3753号
原告:武汉市千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黄金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41417145F。
法定代表人:祝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微众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第4单元15层办公1号房(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MH199D。
法定代表人:罗灿。
被告:罗灿,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武汉市千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雅装饰公司)与被告武汉微众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众传奇公司)、罗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雅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众传奇公司、罗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雅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8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211.27元(从2017年1月28日起,以120,8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5日为3211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经营建筑装饰材料的公司。2016年11月2日,被告微众传奇公司与原告千雅装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微众传奇公司以2.8元/kg的价格在原告千雅装饰公司处购买真石漆,用于荆州市监利县的姜吴社区项目。合同还约定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被告微众传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千雅装饰公司总计给被告微众传奇公司送货146吨,总货款408,800元。被告罗灿是被告微众传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原告付款288,000元后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2017年5月10日,被告罗灿与原告千雅装饰公司对账,对下欠原告千雅装饰公司120,800元的货款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原告同意若两被告在2017年9月1日前付清则按117,800元与两被告结算,被告罗灿就以上事实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但被告罗灿没有按欠条的约定向原告千雅装饰公司还款,为了维护原告千雅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微众传奇公司、罗灿未作答辩。
原告千雅装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微众传奇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千雅购销合同》一份、《欠条》一张、被告罗灿支付货款的银行明细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收据一张。被告微众传奇公司、罗灿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千雅装饰公司提交的被告微众传奇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千雅购销合同》一份、《欠条》一张、被告罗灿支付货款的银行明细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来源合法且能够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千雅装饰公司提交的收据一张,因仅凭收据无法证明原告千雅装饰公司已经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千雅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千雅装饰公司所诉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千雅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千雅装饰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微众传奇公司未依约支付原告千雅装饰公司货款120,800元,显属违约,故原告千雅装饰公司要求被告微众传奇公司支付其货款120,8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千雅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依法认定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
被告微众传奇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罗灿系被告微众传奇公司唯一股东;且被告罗灿出具《欠条》承诺还款。故原告千雅装饰公司要求被告罗灿与被告微众传奇公司一起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千雅装饰公司要求被告微众传奇公司、罗灿支付原告千雅装饰公司律师费8000元,因原告千雅装饰公司对此并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实际产生律师费8000元,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微众传奇公司、罗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可予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微众传奇科技有限公司、罗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千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0,800元及利息(以120,8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千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微众传奇科技有限公司、罗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柯尊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雅致
书 记 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