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81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坤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敏,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家园2栋1509号。
法定代表人:蒋沅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融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欣公司)、蒋昌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湘01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欣公司、蒋昌留的银行存款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微融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欣公司43×××89银行账户(建设银行长沙信和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微融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湘01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43×××89银行账户(建设银行长沙信和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兼  

陈汉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