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

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5443号
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肖坤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保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第2栋N单元1509号。
法定代表人:蒋沅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蒋昌留,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原告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融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欣公司)、蒋昌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微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欣公司、蒋昌留的银行存款17544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融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欣建设有限公司、蒋昌留的银行存款17544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汉
代理书记员  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