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世纪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财保15号
申请人:武汉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何志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月丹、韩金明,均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王新武。
申请人武汉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20033元。申请人武汉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5220033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200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庆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