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2640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6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秉航,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何志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二被告帐户的查封。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二被告武汉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德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世龙
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