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执复31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南海镇麻城垱村二组28号。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街道办事处***1号。法定代表人:许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复议申请人***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阳区法院)(2023)鄂0105执298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复议。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复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周晨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周兰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