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嘉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60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808。
法定代表人邹晓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上、彭理,湖南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嘉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竹兴路21号15幢8-1。
法定代表人周兴兵。
申请执行人湖南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嘉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6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29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重庆嘉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1月12日和2021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重庆嘉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嘉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上,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嘉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上,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0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