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3718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欣大厦309室-12。
法定代表人:**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