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236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一,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湖北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山西路8-A号2幢1-25-3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淅川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系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