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956号
申请人:长沙宏强诚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敢胜村荣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3MM34J。
法定代表人:陈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全,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哲,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润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干杉社区八塘组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3508406P。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申请人:湖南海洋之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0252947E。
法定代表人:刘飞宇。
申请人长沙宏强诚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润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海洋之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宏强诚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海洋之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5770.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宏强诚兴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宏强诚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海洋之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5770.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饶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