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慧满建设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超普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慧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33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超普活动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MN9RXL,住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金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PXK7XU,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辰源,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超普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苏0106民初13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同时查封了担保人顾国翠名下位于南京市。2019年12月10日,原告南京超普活动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超普活动房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顾国翠名下位于南京市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彦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