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33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超普活动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MN9RXL,住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金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PXK7XU,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辰源,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超普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苏0106民初13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同时查封了担保人顾国翠名下位于南京市。2019年12月10日,原告南京超普活动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超普活动房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顾国翠名下位于南京市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彦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