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财保161号
申请人: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洞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0622021266。
法定代表人:梁钜南。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9Q4A0A。
法定代表人:肖翔。
申请人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