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执保522号

申请人: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洞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0622021266。

法定代表人:梁钜南。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9Q4A0A。

法定代表人:肖翔。

申请人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8月10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桂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邬望振

代理书记员  卢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