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3986号
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110。
法定代表人:肖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剑文,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廖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