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676号
原告:**,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青海德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12-20号1号楼2**232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1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锁青龙,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海德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粮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