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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德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676号 原告:**,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青海德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12-20号1号楼2**232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1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锁青龙,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海德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粮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