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2914号
原告:易坤,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沐家泾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LXKQ7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易坤与被告湖北东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易坤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易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沁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