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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某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554号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1号楼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3080910P。
负责人:马金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东天穆镇政府老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94089168M。
法定代表人:徐文波,经理。
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供销合作社崔村门市部3幢1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94276162J。
法定代表人:刘丰伟,经理。
被告:天津申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1-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50364677P。
法定代表人:刘荣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宇,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申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卫锋
审 判 员  蔡常余
人民陪审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