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272号
被执行人: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戴放。
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4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邢斌。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3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秦燕,女,1972年5月27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受理的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金录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