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6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161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096095592Y.
法定代表人:蔡昶,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古井产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328116867A
法定代表人:杨小凡,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乐酒家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南105国道东侧乐酒家园园区入口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MA2MUH9B8C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供销合作社崔村门市部3幢112-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094276162J
法定代表人:邢斌,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欣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乐酒家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古井产业园内、迎宾大道北侧、古井大道南侧有宗地编号2××5-31宗地面积126166.9平方米(电子监管号:3416002××5B0035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为2××9-4宗地面积1940平方米(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4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2××9-5宗地面的5548.9(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6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2××9-2宗地面的26290.9(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2××9-1宗地面的900(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2××9-1宗地面的7270.9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3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古井产业园内、迎宾大道北侧、古井大道南侧有宗地编号2××5-31宗地面积126166.9平方米(电子监管号:3416002××5B0035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为2××9-4宗地面积1940平方米(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4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2××9-5宗地面的5548.9(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6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2××9-2宗地面的26290.9(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五、查封被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2××9-1宗地面的900(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六、查封被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古井宗地编号2××9-1宗地面的7270.9电子监管号:3416022××9B0013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标